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又財政部函釋規定「賠償款非屬銷售額免徵營業稅」,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交易主體(銷貨交易契約及買賣雙方當事人)的賠償收入,例如貨物運送途中,因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壞賠償,尚非衍生自原始銷貨行為,故依前揭規定得免徵營業稅。惟若賠償收入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賠償,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