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認定,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財產而支付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即為所得;若餘額為負數就是損失,以個人出售房屋為例,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之相關文件包括(一)成本方面:原始買賣契約書(即俗稱之私契)收付價款的紀錄證明、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出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至於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