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股東會決議將公司稅後盈餘撥付予員工之酬勞金屬於工作之報償,並非投資者之利益,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關於獎金、紅利之規定,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公司發給紅利之員工如為境內居住者時,應按非固定薪資所得辦理扣繳。該筆員工紅利如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時,扣繳義務人應就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查表扣繳;其非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應按給付總額扣繳6﹪所得稅款。如為非境內居住者時,應按給付總額扣繳20﹪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