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主題《逾繳納期間30日仍未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某公司依法應繳納營業稅新臺幣10萬元,逾期未繳納而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後,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惟 該局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該公司不服,認為其已依法提起訴願,本案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還未確定,何以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間30日後,稽徵機關便應依法移送法院(現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除非納稅人依同法第35條規定於期限內申請復查,或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才會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否則是不會因為納稅人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強制執行。因此該公司雖然依法提起訴願,但並未繳納半數稅款新臺幣5萬元,所以仍應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同時表示,納稅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應繳納半數,所稱「應納稅額」是指本稅而言,並不包括加計之利息。如果納稅人對於繳納半數稅額確實有困難時,可以經申請核准後,以提供相當的擔保品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