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主題《購地捐贈列舉扣除額 》
高所得者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政府,今年申報93年所得稅已經不可以再用較高的公告現值,申報捐贈扣除額節稅了。購地捐贈的民眾,今年報稅時要依據實際購入金額,做為捐贈的可扣除金額,沒有提示購地成本證明者,依規定需以公告現值的16%做為可扣除的捐贈金額報稅。
今年的所得稅申報書上有關「捐贈」的列舉扣除額明細表,共分成三大欄位,包括: 以土地對政府的捐贈; 捐贈(對政府除土地外的捐贈、國防、勞軍與古蹟等); 以及一般捐贈。 其中,以土地對政府的捐贈是指包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內的土地捐贈案件。納稅人在填報這項欄位資料時,必須填寫「實際發生金額」與「可扣除金額」兩欄。實際發生金額當然就是指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其他土地的實際買進價格。至於可扣除金額,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例,即是受贈政府開立的捐地憑證上所載的金額,亦是依據實際購地成本報稅,不再是公告現值。
由於稅捐機關對土地捐贈的申報案件,留有一個審核欄位。也就是當納稅人提示的憑證愈完整,稅捐機關核定的捐贈價值就會愈接近納稅人申報扣除的金額,民眾需要注意保留購地憑證。購地憑證包括有: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相反的,如果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卻沒有辦法提示購地成本證明的民眾,亦訂有一項按公告現值16%計算捐地可扣抵金額的標準,供納稅人報稅參考使用。
也就是,在93年間,個人捐贈土地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原則上還是要以土地取得成本認定,無法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是經由受贈或繼承等方式取得時,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的計算,稅捐機關可以直接按土地公告現值的16%認定。
對納稅人來說,捐地的可扣除金額有一個小小的節稅訣竅,重點就在要不要提示成本證明。假設說,購入土地的價格高於該地公告現值的16%,報稅時,當然要出示購入土地的成本證明,如此一來,可以扣抵的捐贈金額才會高,相對綜合所得總額就會下降,稅捐也會減少。
舉例來說,一塊公告現值100萬元的土地,若甲購入土地時花了20萬元,如果出示購地成本證明,就可以扣20萬元的捐贈扣除額,但如果不出示成本證明,就只能申報扣減16萬元的捐贈金額,對納稅人甲來說,不出示成本證明反而不利。
反之,若購地成本低於該塊土地公告現值的16%時,納稅人選擇不出示購地成本證明,反而可以扣掉較多的捐地贈與的扣除額,節稅效果會比較大。(系列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