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主題《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內容,含營業稅及所得稅兩種稅目,範圍包括網路註冊機構受理申請人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等註冊業務收取之註冊費及管理費,及向註冊機構申請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並自行架構網站,或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承租網路商店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藉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取得代價等。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項課徵規範主要分為營業人及個人,對於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係維持與現行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如商店)銷售貨物相同課稅原則,例如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者,應依法報繳稅捐。至於個人透過網路(含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個人透過網路銷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車等,不問金額大小,均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但個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指出,基於租稅公平與租稅法律原則,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各稽徵機關將於6個月緩衝期內,輔導此類案件辦理營業登記,並補稅免罰。所以,該局呼籲一般個人如有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主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事宜,以避免日後面臨須被處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