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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4 00:00:00
大贏家
討論主題《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限如何提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使用年數已達規定年限,而其折舊累計未足額時,得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另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如應提列折舊之年度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亦未依規定予以調整補列者,其帳載未折減餘額,得於該資產達到規定年限之次年起,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該局近來查核某公司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提列已逾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之折舊額計125萬餘元,且應提列而未提列之折舊係發生在虧損年度,與前揭規定不符,故將已逾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本期所提列之折舊額予以調整剔除,同額調增課稅所得額,並補徵31萬餘元之所得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限,而未提列折舊係在虧損年度者,請勿再補提列折舊,以免被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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