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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4 00:00:00 大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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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營利事業93年度移轉訂》 營利事業93年度移轉訂價申報書表簡化作業 王先生詢問:其所經營之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93年度與國內特定子公司間交易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辦理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應揭露該關係企業交易資料? 南區國稅局表示:非公開發行公司如有下列情形,應揭露關係人及相互間交易資料:1.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之關係企業。2.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在我國之境外有關係企業。3.營利事業依租稅減免法規享有租稅優惠,但實際抵減金額未達50萬元者不適用。 王先生經營之公司若無境外關係企業,且93年度依租稅減免法規所享有之租稅優惠實際抵減金額未達50萬元,則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免揭露關係人資料及相互間交易資料,反之則須依規定揭露。至所稱「租稅減免法規」係指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租稅減免附冊所列之法規。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一科羅科長,聯絡電話:2298012 彙總編號: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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