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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2 00:00:00 網友:
大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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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2 00:00:00 網友:
阿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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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實務p25第2題老師的答案和高點答案不太一樣 http://www.license.com.tw/cpa/exam/cpa/exam/93/93-3.pdf 我覺得高點答的比較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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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
2007-03-12 00:00:00 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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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贏家回覆: (一) 1、進口貨物40萬元營業稅額之計算規定如下: (1)根據加值與非加值型營業法第20條規定,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貨物稅或菸酒稅後之數額,依規定稅率(目前加值型營業稅之課徵率為5%)計算營業稅額。 (2)由上可知,進口貨物40萬元應納營業稅2萬元(40萬元×5%=2萬元。) 2、進口貨物之納稅期間與課徵機關之規定如下: (1)根據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 (2)由上可知,進口貨物於進口時課徵營業稅,徵收機關為海關。 (3)進口貨物未立即課徵營業稅(緩課)之流弊: 1、助長逃漏風氣: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應於每2月為一期在15日內將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及進口貨物課徵營業稅稅基等,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表,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不少進口廠商都或多或少地隱匿進口貨物,而有逃漏的事情,不僅使稅基遭受嚴重的侵蝕,倘不能有效阻止,將使得其他營業人競相效尤,以致助長逃漏的風氣。 2、助長地下經濟及虛設行號:新制營業稅實施迄今,從各地稽徵機關查獲之案例顯示,許多不肖廠商,以不實手法偽造有關證件避免進口貨物課稅,或在貨物進口以後,即宣告到閉關門,或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使稽徵機關無法遁線追查,以致進口貨物未經課稅即流入地下,助長地下經濟活動。由於流入地下之貨物,因未負擔營業稅形成「劣幣驅逐良幣」之不良現象。再者,地下廠商通常無統一發票可用,故當銷售貨物予一般營業人時,常向虛設之行號購買統一發票可用,故當銷售貨物予一般營業人時,常向這些虛設之行號購買統一發票供購貨抵稅或記帳,而使虛設行號更形猖獗。 3、稽徵成本增加且稅源無法掌握:新制營業稅的優點之一,是以進項稅款抵扣銷項稅款,使進銷發生自動勾稽作用,從而防杜逃漏。但舊制下貨物於進口時不立即課稅,使自動勾稽作用無法有效發揮。 4、不利國內產業競爭:按現行稅法規定,營業人向國內廠商購買貨物,在交易成立時,必須立即繳納營業稅,但若向國外購買相同貨物,進口時不必立刻繳納營業稅,這種差別存在係鼓勵國內廠商直接向國外購買貨物,而令國內產業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 (二) 1、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6條對於購買國外勞務之規定如下: (1)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2)若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3)若買受人為兼營營業人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2、根據兼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購買國外勞務之課稅方式如下: (1) 比例扣抵法下應納稅額=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2) 直接扣抵法下應納稅額=專供免營業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共同使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3、購買國外勞務之應納稅額,應由勞務買受人於9月15日之申報繳納之,詳細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1)採用比例扣抵法計算: 不得扣抵比率=300萬元÷1200萬元=25% 應納營業稅=60萬元×5%×25%=7,500 (2)若採用直接扣抵法,且外國勞務為專供免稅營業使用者,營業稅額=60萬元×5%=3萬元。 (3)若採用直接扣抵法,且外國勞務為專供加值型營業使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 200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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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2 00:00:00 網友:
廖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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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屏東縣的鄉下,想問有關記帳士的函授資料與費用,屏東有開面授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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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
2007-03-12 00:00:00 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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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贏家回覆: 您好,目前補習班只有在台北開班,並且只有面授課程,造成不便,敬請見諒。也歡迎若遇問題,可以在本網站留言,將有專人為您解答喔! 祝考試順利,金榜題名! 200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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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2 00:00:00 網友:
Lib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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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陸地區人民有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如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未滿183天者,其在台來源所得,按規定扣繳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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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
2007-03-12 00:00:00 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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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贏家回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扣繳單位詢問,大陸地區人民於93年5月入境,其於94年1月至6月間在臺灣取得之薪資所得,如何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93年度已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滿183天,並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則其跨年度居留至94年,不論該(94)年度居留天數是否超過183天,均應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規定申報課稅,所得人在94年度取得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各類所得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即上述薪資所得應按所得額之10%或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扣繳。 2005/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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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2 00:00:00 網友:
Lib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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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參加題庫的學生,如有關會計問題,是否隋時都可以至貴班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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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
2007-03-12 00:00:00 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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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贏家回覆: 隨時歡迎同學到班提問問題 2005/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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