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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2 00:00:00 網友: 大贏家 發表留言

 
降子應該更詳細了吧,加油喔!
用功的小孩




2007-03-12 00:00:00 網友: 阿關 發表留言

 
營業稅實務p25第2題老師的答案和高點答案不太一樣
http://www.license.com.tw/cpa/exam/cpa/exam/93/93-3.pdf
我覺得高點答的比較詳細


【回覆】 2007-03-12 00:00:00  admin
大贏家回覆:
(一)
1、進口貨物40萬元營業稅額之計算規定如下:
(1)根據加值與非加值型營業法第20條規定,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貨物稅或菸酒稅後之數額,依規定稅率(目前加值型營業稅之課徵率為5%)計算營業稅額。
(2)由上可知,進口貨物40萬元應納營業稅2萬元(40萬元×5%=2萬元。)
2、進口貨物之納稅期間與課徵機關之規定如下:
(1)根據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
(2)由上可知,進口貨物於進口時課徵營業稅,徵收機關為海關。
(3)進口貨物未立即課徵營業稅(緩課)之流弊:
1、助長逃漏風氣: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應於每2月為一期在15日內將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及進口貨物課徵營業稅稅基等,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表,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不少進口廠商都或多或少地隱匿進口貨物,而有逃漏的事情,不僅使稅基遭受嚴重的侵蝕,倘不能有效阻止,將使得其他營業人競相效尤,以致助長逃漏的風氣。
2、助長地下經濟及虛設行號:新制營業稅實施迄今,從各地稽徵機關查獲之案例顯示,許多不肖廠商,以不實手法偽造有關證件避免進口貨物課稅,或在貨物進口以後,即宣告到閉關門,或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使稽徵機關無法遁線追查,以致進口貨物未經課稅即流入地下,助長地下經濟活動。由於流入地下之貨物,因未負擔營業稅形成「劣幣驅逐良幣」之不良現象。再者,地下廠商通常無統一發票可用,故當銷售貨物予一般營業人時,常向虛設之行號購買統一發票可用,故當銷售貨物予一般營業人時,常向這些虛設之行號購買統一發票供購貨抵稅或記帳,而使虛設行號更形猖獗。
3、稽徵成本增加且稅源無法掌握:新制營業稅的優點之一,是以進項稅款抵扣銷項稅款,使進銷發生自動勾稽作用,從而防杜逃漏。但舊制下貨物於進口時不立即課稅,使自動勾稽作用無法有效發揮。
4、不利國內產業競爭:按現行稅法規定,營業人向國內廠商購買貨物,在交易成立時,必須立即繳納營業稅,但若向國外購買相同貨物,進口時不必立刻繳納營業稅,這種差別存在係鼓勵國內廠商直接向國外購買貨物,而令國內產業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
(二)
1、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6條對於購買國外勞務之規定如下:
(1)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2)若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3)若買受人為兼營營業人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2、根據兼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購買國外勞務之課稅方式如下:
(1) 比例扣抵法下應納稅額=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2) 直接扣抵法下應納稅額=專供免營業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共同使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3、購買國外勞務之應納稅額,應由勞務買受人於9月15日之申報繳納之,詳細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1)採用比例扣抵法計算:
不得扣抵比率=300萬元÷1200萬元=25%
應納營業稅=60萬元×5%×25%=7,500
(2)若採用直接扣抵法,且外國勞務為專供免稅營業使用者,營業稅額=60萬元×5%=3萬元。
(3)若採用直接扣抵法,且外國勞務為專供加值型營業使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
  2005/10/6


2007-03-12 00:00:00 網友: 大贏家 發表留言

 
1.運出寄銷品
寄銷 20000
存貨 20000
包裝費
寄銷 5000
現金 5000

2.巨王收到承銷品
備忘分錄





2007-03-12 00:00:00 網友: 小千 發表留言

 
一. 巨人公司購入100台電腦委託巨王公司代銷,每台購入成本$2,000元,雙方訂有委託銷售合約,每台售價3,000元,巨王公司可按銷售價格抽5%之佣金,每月結算一次,高上公司交付貨物時產生包裝費$5,000元,由巨王公司交付代墊運費$2,500元,該月份巨王公司共銷售50台。相關分錄應如何?
1.我想要問是巨人交付貨物予巨王公司時,巨人公司之存貨金額為何不是用成本價表達呢?

借:寄銷-巨王$300,000
存貨 $300,000

2.巨王公司收到此產品時分錄要如何表達?

3.那個時奌要開立發票?要開立多少金額呢?





2007-03-12 00:00:00 網友: 廖悅淳 發表留言

 
我住屏東縣的鄉下,想問有關記帳士的函授資料與費用,屏東有開面授班嗎?


【回覆】 2007-03-12 00:00:00  admin
大贏家回覆:
您好,目前補習班只有在台北開班,並且只有面授課程,造成不便,敬請見諒。也歡迎若遇問題,可以在本網站留言,將有專人為您解答喔!
祝考試順利,金榜題名!  2005/10/6


2007-03-12 00:00:00 網友: 大贏家 發表留言

 
10/7(平常班)
營業稅申報實務小考-申論題

10/8(假日班)
所得稅小考-選擇題


加油的啦,獎金等你喔!





2007-03-12 00:00:00 網友: 大贏家 發表留言

 
為保護專利權之訴訟費
目前坊間會計課本之作法
1.勝訴
資本化
2.敗訴
費用化

鄭丁旺第八版中級會計學

不論勝訴或敗訴一律費用化





2007-03-12 00:00:00 網友: Libby 發表留言

 
3.大陸地區人民有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如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未滿183天者,其在台來源所得,按規定扣繳多少?


【回覆】 2007-03-12 00:00:00  admin
大贏家回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扣繳單位詢問,大陸地區人民於93年5月入境,其於94年1月至6月間在臺灣取得之薪資所得,如何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93年度已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滿183天,並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則其跨年度居留至94年,不論該(94)年度居留天數是否超過183天,均應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規定申報課稅,所得人在94年度取得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各類所得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即上述薪資所得應按所得額之10%或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扣繳。
  2005/10/4


2007-03-12 00:00:00 網友: Libby 發表留言

 
請問1.何謂緩課股票?

2.為了保護專利權所支付訴訟費,是否借訴訟費
貸:現金
若獲勝訴,所取得賠償是否
借:現金
貸:其他收入





2007-03-12 00:00:00 網友: Libby 發表留言

 
您好:我是參加題庫的學生,如有關會計問題,是否隋時都可以至貴班問問題。


【回覆】 2007-03-12 00:00:00  admin
大贏家回覆:
隨時歡迎同學到班提問問題  20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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