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證照 / 會計師證照
一、考試日期:每年8月
報名日期:每年5月
二、報考資格: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會計技術、會計統計、會計資訊、會計與資訊科技、會計(與)財稅、財稅、財政、財政稅務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第一款以外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或工業會計、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會計師業務研究、非營利事業會計、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財政學、經濟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電腦審計、會計資訊系統、統計學、職業道德規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管理學(概論)或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管理資訊系統、銀行會計、會計制度、會計師法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三學科,有證明文件者。
3.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4.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 國文(作文60%、閱讀測驗40%)
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一) 中級會計學 |
一、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 |
二、財務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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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損益表
(二)財務狀況表
(三)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財務報表之附註 |
三、收入之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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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之銷售
(二)勞務之提供
(三)權利金
(四)建造合約(含不動產建造協議) (五)顧客忠誠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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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動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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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 (二)應收款項 (三)存貨 (四)農業 (五)其他流動資產 |
五、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其他營業用資產與無形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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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與其他營業用資產
(二)無形資產 (三)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四)客戶資產之轉入 (五)服務特許權 |
六、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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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資產之認列與除列
(二)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及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四)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五)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六)嵌入式衍生工具與混合合約(如可轉換證券、附認股權證券與可買賣回證券)
(七)投資之其他問題(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七、負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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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動負債
(二)長期負債 |
八、股東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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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入資本之變動
(二)無形資產 (三)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四)客戶資產之轉入 (五)服務特許權 |
九、特殊會計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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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會計
(二)所得稅會計
(三)員工福利
(四)會計變動與錯誤更正 |
十、財務報導之其他問題與財務報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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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報表之附註
(二)財務報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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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高等會計學 |
一、企業合併之會計處理
二、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
三、有關合併之其他問題(包括:子公司發行特別股、母公司持股變動、母公司之每股盈餘與合併每股盈餘、合併個體所得稅之會計處理、相互持有及庫藏股會計處理)
四、合資投資之會計處理與單獨財務報表
五、外幣交易之會計處理及外幣財務報表
六、衍生工具之會計處理與揭露
七、部門別與期中財務報導
八、公司清算和重整
九、總分支機構會計
十、非營利事業會計(不含政府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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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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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觀念、制度與分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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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觀念、習性與流程 (二)分批成本制度 (三)分步成本制度 (四)作業成本制度 (五)服務部門成本之分攤 (六)聯合成本之分攤 |
二、規劃與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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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算與整體預算
(二)標準成本制度
(三)彈性預算與差異分析
(四)全部成本法與變動成本法
(五)成本-數量-利潤分析
(六)銷貨毛利分析與生產力衡量 |
三、管理決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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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價決策
(二)轉撥計價
(三)產品利潤分析與顧客利潤分析
(四)攸關成本與短期決策分析
(五)資本預算與長期決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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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效評估與管理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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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基礎成本與管理
(二)責任會計與分權化管理 (三)存貨管理 (四)品質成本 (五)平衡計分卡與績效評估 (六)薪酬激勵與績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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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審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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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之基本概念 |
二、財務報表審計及查核人員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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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
(二)舞弊、錯誤及非法行為
(三)查核工作品質管制
(四)查核人員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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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業道德規範 |
四、規劃查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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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階層之聲明
(二)重大性 (三)查核風險 (四)查核證據 (五)重大性、查核風險與查核證據之間關係 (六)查核目標及程序
(七)工作底稿 (八)委任客戶之接受與繼續接受委任 (九)取得對受查者之瞭解 (十)分析性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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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部控制評估與證實測試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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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控制的組成要素
(二)取得對內部控制的瞭解及書面化 (三)評估控制風險 (四)設計控制測試 (五)評估偵查風險 (六)設計證實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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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計抽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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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測試的審計抽樣:非統計抽樣、統計屬性抽樣
(二)證實測試的審計抽樣:機率與大小成比例抽樣、變量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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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腦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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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腦資訊系統環境下之審計
(二)瞭解內部控制結構與風險
(三)電腦資訊系統之內部控制與風險評估
(四)電腦資訊系統環境下之查核策略
(五)電腦輔助查核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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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易循環查核 |
九、完成查核工作及查核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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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外勤工作
(二)評估查核結果 (三)與客戶溝通 (四)標準報告 (五)非標準查核報告 (六)其他的報告考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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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服務及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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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案審查
(二)協議程序 (三)簽證 (四)核閱 (五)代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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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遵行審計、作業審計及政府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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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稽核
(二)遵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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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 商業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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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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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二)無限公司 (三)有限公司 (四)兩合公司 (五)股份有限公司 (六)關係企業 (七)外國公司 (八)公司登記及認許 |
二、證券交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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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發行市場之管理
(二)證券商之管理
(三)資本市場與管理體系
(四)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
(五)資訊公開(含財務報告之編製、公開與責任)
(六)不法交易及其法律責任 |
三、商業會計法(含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資料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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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二)會計憑證
(三)會計帳簿
(四)會計科目、財務報表
(五)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六)入帳基礎
(七)損益計算
(八)決算及審核
(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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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稅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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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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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二)綜合所得稅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稽徵程序 (五)獎懲 (六)賦稅減免 (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八)國際租稅 |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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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二)減免範圍
(三)稅率
(四)稅額計算
(五)稽徵
(六)罰則 |
三、土地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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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二)地價稅
(三)田賦
(四)土地增值稅
(五)稽徵程序 (六)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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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稅捐稽徵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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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二)納稅義務 (三)稽徵 (四)行政救濟 (五)強制執行 (六)罰則 |
五、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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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二)遺產稅之計算 (三)贈與稅之計算 (四)稽徵程序 (五)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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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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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列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2.如應考人發現最新公告版本之參考書目內容錯誤或與當次考試公布之標準答案有不符之處,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提出試題疑義,由本部召開試題疑義會議或專案會議研商,並以學術專業之共識及定論為正確答案。
3.審計準則公報:考試當年一月一日以後發布者,當年不考。
4.自民國101年起,試題如涉及財務會計準則規定,其作答以當次考試上一年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正體中文版〔包括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Framework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國際會計準則(IAS)、國際財務報導解釋(IFRIC)及解釋公告(SIC)等〕之規定為準。
5.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延後實施IFRS 9「金融工具」,IFRS 9不列入考試試題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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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及格錄取標準: 1.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
2.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國文成績,以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平均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其餘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部分科目及格者,保留期間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3.前項保留期間之計算,以應考人第一次報名考試,並至少有一科目及格,於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算至三年內之考試為限。
4.部分科目及格者,參加補考期間,除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者外,其已及格科目不得再行應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