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根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回答下列各子題:(各子題獨立作答)
(一)萬利銀行於民國101年5、6月份與營業稅有關資料如下:
1.經營保管箱等非專屬銀行業之銷售收入2,000,000元,該行未申請改按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
2.經營專屬銀行業之銷售收入5,000,000元。
3.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銷售收入1,000,000元。
4.為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所購進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為70,000元。
試問:萬利銀行該期應納營業稅額為多少?(5分)
(二)假定欣欣公司係一兼營營業人,民國101年7、8月份與營業稅有關資料如下:
1.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100份,合計應稅銷售額2,000,000元,稅額100,000元,其中固定資產400,000元,稅額20,000元。
2.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180份,應稅銷售額6,300,000元(含稅);零稅率銷售額1,200,000元;免稅銷售額1,000,000元(不含土地)。
3.上期應稅銷售額200,000元,稅額10,000元,於本期退回。
4.本期進貨及費用支出合計6,800,000元,稅額340,000元,取得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其中交際費300,000元,稅額15,000元。
5.本期購買固定資產(機器設備)8,400,000元,稅額420,000元,取得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
6.進口貨物(非固定資產)經海關核定之完稅價格為6,000,000元,進口稅捐1,200,000元,商港服務費240,000元,貨物稅1,000,000元。
7.上期進貨20,000元,於本期退出,收回稅額1,000元。
8.上期累積留抵稅額600元。
根據上述資料,試問欣欣公司當期得扣抵進項稅額為多少?應繳或應退稅額為多少?本期累積留抵稅額為多少?(15分)
(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有虛報進項稅額者,會受到什麼處罰?有無例外免罰規定?請說明之。(10分)
答:本題依題意分三段說明如下:
(一) 5,000,000×2%+2,000,000×5%=200,000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
(二) 不得扣抵比例:1,000,000÷[(2,000,000+6,000,000+1,200,000-200,000)+ 1,000,000]=10%
二聯式統一發票應稅銷售額:6,300,000÷(1+5%)=6,000,000
1.當期得扣抵進項稅額:
進口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或菸酒稅)X營業稅率(5%)
(6,000,000+1,200,000+1,000,000)×5%=410,000
(340,000-15,000+420,000+410,000-1,000)×(1-10%)=1,038,600
依「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4條規定,全部用於商港建設,上開依法收取之商港服務費,依受益付費之個別報償原則及徵收規費之精神,核屬規費收入,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91/03/29台財稅字第0910452461號函)
2. 應繳或應退稅額:
上期累積留抵稅額600+當期得扣抵進項稅額1,038,600─銷項稅額(100,000+300,000-10,000)=溢付稅額649,200
應退稅額:零稅率銷售額1,200,000×5% +固定資產進項稅額420,000=480,000
3. 本期累積留抵稅額:649,200-480,000=169,200
(三) 納稅義務人若有虛報進項稅額者,說明如下:
1.處罰: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2.免罰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請參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
二、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的計算公式為何?營利事業應如何辦理清算申報?請詳述之。(20分)
答:本題依題意分二段說明如下:
(一)清算所得之計算如下:(請參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
存貨變現收入-存貨變現成本=存貨變現損益
非存貨資產變現收益+償還負債收益+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收益+其他收益=清算收益
非存貨資產變現損失+收取債權損失+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損失+清算費用+其他損失=清算損失
存貨變現損益+清算收益-清算損失=清算所得或虧損
清算所得-依法准予扣除之以往年度核定虧損額-各項依法免計入所得之收益-各項依法免稅之所得=清算課稅所得
(二)清算申報程序如下:(請參考所得稅法第75 條)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納稅義務人李大華為單身,家中成員包括李大華的父親,民國22年100年3月15日過世;母親民國26年8月9日生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與三名子女,分別就讀高中、國中與小學。李大華的父母與三名子女皆由李大華扶養。11月3日生,於
李家100年度所得、福利與其他收入資料如下:
(1) 李先生任職於某私人企業,全年不含年終獎金的薪資所得為$3,000,000,扣繳稅額$600,000。李先生的公司於100年2月1日發放99年度年終獎金,李先生的年終獎金為$500,000,扣繳稅額$25,000。另李先生的公司基於稅務與資金調度的考量,將原訂於101年1月底才要發放的100年度年終獎金,提前於100年12月30日發放,李先生的年終獎金為$450,000,扣繳稅額$22,500。
(2) 李先生的公司為李先生投保團體壽險,並以李先生的子女為受益人。李先生的公司為他支付保險費為每月$3,000,100年度共支付12個月。
(3) 李先生的公司為李先生負擔之勞保保險費為$29,500,全民健保保險費$60,000。
(4) 因父親過世,李先生領取勞保喪葬津貼$126,000。
(5) 李先生的公司每月補助李先生通勤費用與停車費,每月$3,000,共12個月。
(6) 李先生因業務需要,經常到外地出差,公司100年度發給李先生的差旅費共$100,000。
(7) 李先生與母親皆愛好寫作,常發表文章於報章雜誌。李先生的稿費收入$260,000,李先生母親的稿費收入$106,000。
(8) 除自用住宅外,李先生另有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的房屋一棟,以每月$5,000的租金租給好友,共12個月。稽徵機關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核定的租金應為每月$20,000。李先生可列舉申報之必要耗損及費用為$50,000。
(9) 李先生的銀行利息所得$380,000,扣繳稅額$19,000。
(10)李先生於100年1月份公司舉辦的尾牙中,抽中價值$20,000的平板電腦一台。
李家100年度費用與支出相關資料如下:
(1) 李先生全家全民健保保費共$80,000。
(2) 李先生之勞保保費$8,400,三位子女平安保險保費共$975,李先生全民健保與勞保以外之人身保險保費$150,000,李先生的父親與母親全民健保以外之人身保險保費各$60,000。
(3) 李家六人未獲保險給付的醫藥費用共$75,000,皆檢附單據正本。
(4) 李先生自用住宅之借款利息支出$300,000,出租予友人之房屋借款利息支出$120,000。
(5) 李先生三位子女學雜費共$28,000。
(6) 李先生的父親對某一擬參選立委的候選人捐贈$120,000,並檢附單據正本。
(7) 李先生母親對某一登記立案的流浪動物收容所捐贈$30,000,並檢附單據正本。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的課稅級距如下:
級別
|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1
|
0~500,000元
|
5%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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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1~1,130,000元
|
12%
|
3
|
1,130,001~2,260,000元
|
20%
|
4
|
2,260,001~4,230,000元
|
30%
|
5
|
4,230,001元以上
|
40%
|
請用最有利李家且符合所得稅法與相關法規規定的方式,計算李先生100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一般扣除額、特別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與應補繳稅額或應退稅額。(30分)
答:本題依題意說明如下:
(一)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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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金額
|
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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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薪資所得
|
3,950,000
|
647,500
|
30000000+500000+450000=3,950,000
600000+25000+22500=647,500
|
薪資所得
|
12,000
|
0
|
(3000-2000)×12月=12,000
|
薪資所得
|
36,000
|
0
|
(3000-2000)×12月=36,000
|
執行業務所得
|
56,000
|
0
|
(260000-180000)×(1-30%)=56000
|
租賃所得
|
70,000
|
0
|
20000×12×(1-43%)=136,800
20000×12-(50000+120000註)=70,000
|
利息所得
|
380,000
|
19,000
|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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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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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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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4,000
|
666,500
|
|
Ø 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之保險費轉列員工薪資部分得列舉扣除(財政部79/05/24台財稅第790092902號函)
Ø 所得稅法第14條:「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Ø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104513580號核定「一百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Ø 註: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租金收入之必要費用。(財政部74/10/19台財稅第23739號函)
Ø 租賃所得應就租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至於減除之必要費用,可採以下方式計算,並擇較高者申報,以達節稅之目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09/12/24)
(一)列舉扣除租賃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利息等之憑證。
(二)不列舉必要的損耗及費用者:依財政部頒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二) 免稅額:82,000×(4+2×1.5)=574,000
(三)一般扣除額:$387,975
1. 標準扣除額(單身) $76,000
2列舉扣除額:
列舉項目
|
金額
|
備註
|
捐贈
|
130,000
|
100,000註+30,000
|
保險費
|
152,975
|
健保80,000+24,000×3+975
|
醫藥及生育費
|
75,000
|
|
購屋借款利息
|
30,000
|
購屋借款利息支出$300,000-儲蓄投資特別扣除$270,000=$30,000
|
合計
|
387,975
|
|
註:政治獻金法第 18 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 特別扣除額
特別扣除項目
|
金額
|
備註
|
薪資所得
|
104,000
|
|
儲蓄投資
|
270,000
|
銀行利息所得$380,000<限額$270,000
|
身心障礙
|
104,000
|
|
合計
|
478,000
|
|
(五) 綜合所得淨額:$4,524,000-$574,000-$387,975-$478,000=$3,084,025
(六) 應補繳稅額或應退稅額
3,084,025×30%-351,400=573,807
666,500-573,807=92,693(應退稅額)
四、試詳述我國稅法相關法規對分期付款銷貨當期損益計算之規定;(15分)又假設某一食品公司於100年2月創立,100年全年度以分期付款銷售之產品共750萬元,成本為525萬元,當年共收回分期價款480萬元,試計算該公司100年度分期付款已實現之毛利。(5分)
答:本題依題意分二段說明如下:
(一) 營利事業分期付款之銷貨,其當期損益得依下列方法擇一計算:
一、全部毛利法:依出售年度內全部銷貨金額,減除銷貨成本(包括分期付款貨品之全部成本)後,計算之。
二、毛利百分比法:依出售年度約載分期付款之銷貨價格及成本,計算分期付款銷貨毛利率,以後各期收取之分期價款,並按此項比率計算其
利益及應攤計之成本。其分期付款銷貨利益並得按下列公式計算:
分期付款銷貨未實現毛利年初餘額+
本年度分期付款銷貨毛利
分期付款銷貨本年度收款總額x────────────────
分期付款銷貨應收帳款年初餘款+本
年度分期付款銷貨總額
毛利百分比法之採用,以分期付款期限在十三個月以上者為限。
三、普通銷貨法:除依現銷價格及成本,核計其當年度損益外,其約載分
期付款售價高於現銷價格部分,為未實現之利息收入,嗣後分期按利
息法認列利息收入。(請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6 條)
(二) 100年度分期付款已實現之毛利計算如下:
全部毛利法:750萬-525萬=225萬元
毛利百分比法:480萬×[(750萬-525萬)÷750萬]=144萬元
普通銷貨法:題意因欠缺現銷價格,故條件不足無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