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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稅捐稽徵法1-1條
發起人:匿名網友
性別:女
以下這一段,可以請協助解釋白話一點?謝謝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
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
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
,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
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
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
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發起時間: 2015-01-30 09: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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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如下:
Re:稅捐稽徵法1-1條
回應者:匿名網友
性別:女
對~~"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
務人~~則從變更後未核課未申請的案件才發生效力
假設已申請救濟或應核課未核課都不適用之
適用的是未申請救濟或未核課案件
回應時間: 2015-01-30 14: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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