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如超過規定限額而自行調整之金額,因非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得減除項目,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營利事業92年度結算申報案時,發現不少營利事業將自行減除超過規定限額之伙食費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與稅法規定不符,而遭到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一般營利事業職工每人每月在新臺幣1,800元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給付員工伙食費超過規定限額部分,則應視為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但如營利事業未予轉列薪資並辦理扣繳而將超限部分減除,因該自行調減金額不是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得減除之項目,並不能於申報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