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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05 00:00:00 大贏家 

討論主題《所得稅法修正影響》2006/5/19 
 
新所得稅法對未分配盈餘課稅影響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間存在著時間性與永久性的差異,使稅務及財務之未分配盈餘產生不一致,進而導致有財務報表虧損、卻需繳納10%未分配盈餘稅的情況。立法院已於今年5月5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朝向以財務會計基礎計算10%未分配盈餘稅,以使應繳納的未分配盈餘稅款更趨近於營利事業實際保留盈餘。此項改變將對那些營利事業產生重大影響呢?以下茲說明之:
一、 擁有眾多轉投資的營利事業

(一) 依權益法評價之長期投資

依權益法評價認列的投資損益,於認列當年度屬未實現性質,故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予認列。投資收益於被投資公司決議分配盈餘(權責發生)年度計入所得(國外公司之股利)或不計入所得(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國內公司股利)。依所得稅法修正前規定,10%未分配盈餘稅則待獲配股利次年度申報。

然因修正後規定係依商業會計法規定的稅後純益計算,故雖認列當年度不需課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但需於次年度申報10%未分配盈餘稅。

(二) 非依權益法評價的被投資公司所發放股利

非依權益法評價的被投資公司所發放股利,依修正前規定,若為國內股利,則獲配當年度不計入所得,而於次年度申報10%未分配盈餘稅;國外股利則於獲配當年度申報所得,故已列入10%未分配盈餘稅申報。

而修正後已回歸商業會計法,改以稅後純益為計算基礎,盈餘發生年度不需認列投資收益。獲配現金股利時,因已列入稅後盈餘,故需計算10%未分配盈餘稅;若為股票股利,則因不列入稅後盈餘,故無需計算10%未分配盈餘稅。

二、 93年12月31日前已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但尚未獲配股利的營利事業

由於修正後規定自申報94年度未分配盈餘開始適用,故以前年度認列的投資收益如尚未獲配股利,因修正後規定不再以課稅所得為計算基礎,故無需再課徵10%未分配盈餘稅。同樣地,以前年度認列之投資損失,如被投資公司尚未減資、清算,依修正前規定,於計算課稅所得時仍得扣除,但依修正後規定,則無法就投資損失扣減未分配盈餘。

此過度期間的影響仍有待待財政部進一步釐清。

三、 有重大財稅差異的營利事業

財務會計為求公平允當表達財務狀況,需對資產負債進行評價,例如:未實現金融資產負債評價損益、資產減損損失、未實現兌換損益等,因屬未實現性質,故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計入課稅所得、或不得認列為損費,依修正前規定亦不列入10%未分配盈餘稅計算的加減項。但依修正後規定,應於次年度列入計算。

四、 其它影響

(一)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再列為減項。

(二) 所得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不能列為減項。

(三) 具有合法憑證之超限數不再列為減項。

(四) 次一年度之財務虧損可做為減項(新增項目)

未分配盈餘課稅回歸商業會計法規定,對營利事業究竟是利是弊,短期內可能是利弊互見,然而長遠觀之,營利事業不需再費心記錄財稅不一致所產生的差異,也不需再擔心因未分配盈餘稅的計算規定複雜,導致萬一計算錯誤遭主管機關處罰的顧慮,因此,未分配盈餘課稅走向財稅一致的方向,對營利事業而言應屬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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