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主題《營業稅問題》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皆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法自動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有許多營業人因不諳稅法規定,以一時無法繳納營業稅而未如期申報,致被稽徵機關查獲後補徵本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查獲某公司93年11至12月之營業稅,應申報銷項稅額750,000元,進項稅額250,000元,應納營業稅額500,000元;該公司因無法依限繳納,而未依規定於94年1月15日前申報且遲至稽徵機關查獲前仍未補報補繳,因此遭稽徵機關補徵本稅500,000元,且被處以本稅2倍之罰鍰計1,000,000元。而原有進項稅額250,000元亦不得在本次查獲補徵稅額中扣除。
該局籲請營業人不要輕忽自身權益,即使因故無法繳納營業稅亦應如期申報,並於申報時填具「營業人逾期未自動報繳營業稅欠稅催繳通知書」先行申報,否則依同法第51條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後不僅連補帶罰,且漏稅額亦不准扣除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