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頁
    關於大贏家
    最新消息
    開班快訊
    考試資訊
    師資陣容
    記帳士課程
    記帳士函授課程
    開業實務課程
    查帳實務課程
    稅務e點通
    留言板
    記帳士討論區
    歷屆試題
    線上報名
    考試準備要領
    考取經驗談
113年度記帳士課程雲端函授 熱銷中 歡迎來電~~ 02-27568822 分機21 黃小姐    ∵ 狂賀張*淇高中111記帳士榜首    ∵ 112年度記帳士課程雲端函授     ∵ 112年度記帳士課程雲端函授 熱銷中    ∵ 111年度記帳士課程雲端函授熱銷中~~     ∵ 111年度記帳士課程雲端函授熱銷中~~     ∵ 110年度記帳士課程雲端函授熱銷中~~     ∵ 102兩稅合一課程預計7/26(五)開課,名額有限,報名動作要快喔    ∵ 102記帳士課程預定7/30(二)開課,報名動作要快喔    ∵ 「二代健保實務課程」6/21(五)開課,歡迎有興趣同學,踴躍報名    
  首頁 >> 記帳士
100年~租稅申報實務
 

100年記帳士考試試題  租稅申報實務
 
一、請依據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各子題獨立作答):
(一)王君於99年度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0萬元,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30
     萬元(該房屋登記為王君所有,並有王君設立之戶籍),另有房屋租金支出24萬元(王君申
     報扶養父母,由父親承租該房屋,並辦理戶籍供自用),以上收支均持有合於稅法規定憑
     證。請說明99年度綜合所得稅王君最有利的扣除額申報方式及金額,並列出其計算式。
    (5分)
(二)陳君於98年4月以6,000萬元(合約價款為土地1,200萬元,房屋4,500萬元及車位300萬
     元),購買臺北市大安區某建案編號A預售屋一戶,並陸續繳交分期款1,000萬元,而後
     因風水問題,於99年3月間以6,600萬元(合約價款為土地1,500萬元,房屋4,800萬元
     及車位300萬元),出售該A戶預售屋;陳君復於99年9月間以6,800萬元(合約價款為土
     地1,600萬元,房屋4,900萬元及車位300萬元),再向建設公司購買同一建案編號B預售
     屋一戶,預計101年7月完工交屋。
     就上開交易(均持有合於稅法規定憑證),請說明陳君應如何結算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
     稅?請列出計算式及說明所得類別。(10分)
(三)某甲申報戶(單身),於100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有下列情形(均持有合於稅法規
     定憑證):
   1.綜合所得淨額5,000,000元(99年度一般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級距為40%,累進差額為
      774,400元)。
   2.全部已扣繳所得稅額及營利所得可扣抵稅額共1,000,000元。
   3.取得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之人身保險非死亡給付3,000,000元。
   4.出售某非「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10,000,000元。
   5.99年度甲任職公司辦理員工分紅配股,甲獲配公司股票面額1,000,000元,於股票交付
     日(同99年度),時價為4,000,000元。
   6.列舉扣除額中以藝術品(非現金)捐贈政府1,000,000元。
 
   請依上列情況,為甲申報戶計算99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申報自行繳納稅額,並列出計算式。
  (15分)
 
【擬答】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
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30萬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購屋借款利息中扣除。
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為限,但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一)購屋借款利息:300,000-200,000=100,000
     房屋租金支出:120,000 (240,000>限額120,000)
     故最有利的扣除額為列報房屋金支出,金額為120,000元
 
(二)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
      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
      為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買賣預售屋交易,為一種權利之交易,係屬「房地產權登記權利」之買賣,該項買
      賣如有差價者,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於出售年度申
      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甲君於99年3月出售,應列入99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並於100年5月1日至5
      月31日申報。
      財產交易所得:6,600萬元-6,000萬元=600萬元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條規定: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稅率
 
基本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特定保險給付
+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等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
+海外所得
 
-600萬)×20%
 
 
基本稅額:[(5,000,000+3,000,000+10,000,000+1,000,000)- ,000,000]×20%=2,600,000
一般所得稅額:5,000,000×40%-774,400=1,225,600 <2,600,000
申報自行繳納稅額:2,600,000-1,000,000=1,600,000
 
二、甲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相關資料如下:
1.甲公司總機構設於臺北市木柵,本年會計所得為10,000,000元。
2.另甲公司於荷蘭設立A子公司,本年受配現金股利新臺幣1,800,000元(已扣除股利扣繳稅
   款200,000元)。
3.另甲公司於美國設立B分公司,本年稅後所得新臺幣2,800,000元(已扣除所得稅
   1,200,000元)。另於日本設立C分公司,本年度虧損新臺幣1,500,000元。
4.另甲公司於大陸設立之D分公司,本年稅後所得新臺幣4,000,000元(已扣除所得稅
   1,000,000元)。
試計算甲公司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一)已納稅額可扣抵稅額;(10分)(二)應納稅額。(15分)(假設所得稅稅率為17%,無累進差額)
 
【擬答】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全球稅額:(10,000,000+2,000,000+4,000,000-1,500,000+5,000,000) ×17%=3,315,000
中華民國稅額:(10,000,000+5,000,000) ×17%=2,550,000
境外稅額可抵上限:3,315,000-2,550,000=765,000
境外已納稅額:200,000+1,200,000=1,400,000
境外可抵稅額:765,000
 
台灣稅額:10,000,000×17%=1,700,000
大陸稅額可抵上限:2,550,000-1,700,000=850,000
大陸可抵稅額:850,000  (<大陸已納稅額1,000,000)
 
(一)已納稅額可扣抵稅額:765,000+850,000=1,615,000
(二)應納稅額:3,315,000-1,615,000=1,700,000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製造業應編製之成本表(明細表)為何?(5分)原物料耗用之審核(所得稅法第2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規定如何?超耗被剔除可否轉列下期期初存貨?(10分)出售下腳廢料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出售下腳廢料收入在營業收入調節表,應列為營業稅銷售額加項或減項?(10分)
 
【擬答】
(一) 直接原料明細表、期末原料及物料明細表、期末製成品及在製品明細表及單位成本明細
      表。
(二)原物料耗用之審核規定
   1.所得稅法第28條規定:
      製造業耗用之原料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其超過部份非經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
      明屬實者不予減除。
   2.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規定:
    (1)製造業已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平時對進料、領
        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編有生產日報
        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製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員簽章者,其製品原料
        耗用數量,應根據有關帳證紀錄予以核實認定。
    (2)製造業不合前項規定者,其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超過部分,除能提出
        正當理由,經查明屬實者外,應不予減除。
    (3)前項各該耗用原料之通常水準,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
        會及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其未經核定該業通常水準者,得比照機器、設
        備、製造程序、原料品質等相當之該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核定之;其無同業原料耗用情
        形可資比照者,按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但上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者除
        外,若無上年度核定情形,則按最近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其為新興事業或新產品,
        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及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可資比照者,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6條規定:
     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
     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
     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
(四)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故出售下腳廢料收入應開立 
     發票報繳營業稅。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
     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之減項。營利事業帳列於營業外收入並開立
     發票,並非列入營業收入,故出售下腳廢料收入在營業收入調節表應列為營業稅銷售額
     之減項。
 
四、常有民眾反映,市面上許多小吃店,如豆漿店及排骨便當店等,生意非常好,卻從未見其開立統一發票,而當消費者向商家索取統一發票時,業者常告知「依規定可免用統一發票」。另財政部近日亦表示,全台灣約有124萬6千多家商店,其中80萬2千家開立統一發票,有44萬4千家免用統一發票。
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就小吃店營業人立場,回答下列問題:(20分)
(一)營業人可免用統一發票之法規依據內容為何?
(二)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時,要如何繳納營業稅?請就其稅率、稅額計算及繳納方法做說明。
(三)營業人依規定「可免用統一發票」後,稅捐機關依何規定可要求營業人變更為開立統一發票?改為開立統一發票後,其稅率、稅額計算及繳納方法為何?
(四)如營業人申請並經核准變更為開立統一發票後,日後是否可再申請改為免用統一發票,其規定為何?
 
【擬答】
(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二)分三段如下說明:
1.稅率:小規模營業人、視障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為1%;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為0.1%。
2.稅額計算:核定季銷售額×稅率-進項稅額百分之十
3.繳納方法:查定銷售額者以進項稅額百分之十扣減查定稅額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其應納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分別按查定稅額計算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三)月銷售額大於20萬元,稅捐機關可要求營業人變更為開立統一發票。改為開立統一發票後,其稅率、稅額計算及繳納方法如下:
1.稅率:5%
2.稅額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3.繳納方法: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報繳。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報繳。
 
(四) 營業人申請並經核准變更為開立統一發票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4 條規定,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班址:台北市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之一
E-mail:win87878087@yahoo.com.tw   TEL:02-2756-8822
Copyright © 2007 大贏家文教機構™ All Rights Reserved
                                   maintained by MID